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南京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1月12日政协南京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组织和开展政协的各项经常性活动,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京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京市第十五届委员会设置以下八个专门委员会:
1. 提案委员会
2. 委员工作委员会
3. 经济科技委员会
4.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5. 人口资源环境(城市建设)委员会
6. 教卫体(文化文史)委员会
7.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
8. 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